被告阿拉敏(34)是合法入境者,在高任建工友,控指他于本月2日下午415分,在高某店前,以50令吉高警局的警 莫哈末法嘉,以求放有照摩哆的弟弟莫哈末曼,抵2009年反污委法令第17(a)文,可在刑事法典24(1)同和被定罪。
被告身穿黑相的衣及牛仔,在通出控容后罪,求情流,抖父世后成了家庭支柱,必照多人包括母、姐姐、生的妻子及2月大的孩子。
怡保地庭法官海判被告坐牢6天,刑期6月3日被捕日算起,另款1令吉,若法付以2月禁代替。
案情示,被告于本月2日以50令吉行,警放照的弟弟被捕,于隔天被送往太平反查。